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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关注|百亿传销案开庭纪实——被调查对象不可以调查自己

发布时间: 2026-01-05

2025年12月末,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内,一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激烈交锋已持续数日。本辩护人在辩护席上,面对公诉人关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结论,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质问:“你们敢不敢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全程录像拿出来,让所有人看看究竟是谁在撒谎?你们敢不敢对着国徽发誓?”

这起被指控涉案金额近百亿、涉及几十万会员的网络传销案,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程序争议。庭审记录显示,孙玉婷与苏路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令人发指的变相刑讯逼供。

孙玉婷的遭遇触目惊心:“在屁股都溃烂的情况下也不给治疗,我只能偷偷用牙膏消毒来维持。这些都发生在卫生间里,监控怎么可能拍得到?从早晨6点坐到晚上12点,连续三个月,每天18个小时坐在没有靠背的塑料凳上。”

苏某江在法庭上描述那段经历时,声音因愤怒而颤抖,“他们明知道我有密闭焦虑症,却故意全天拉上窗帘,用长期密闭折磨我,我呕吐、吐血、晕倒,我能活着走出来都是奇迹。”

本辩护人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本质:“被调查对象不可以调查自己,这就是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原则。公安机关作为被指控刑讯逼供的一方,违法者怎么能调查自己?”宿迁市公安局正是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一方,如今却成为调查自己是否刑讯逼供的主体,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暴露了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回复函,声称跟相关辅警人员核实后,相关人员声称“未发现孙玉婷长时间坐凳子的情况”,并认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然而,这份回复函却暴露出更多问题。

本辩护人质疑道:“回复函说女辅警证实孙玉婷臀部没有伤,是哪个女辅警?什么时候看的?怎么看的过程?什么基本信息都没有。”并进一步指出,“孙玉婷用牙膏消毒是在卫生间内偷偷进行的,旁边没有旁人,办案人员证明没看到有何用?”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案件中还存在数千万财产离奇失踪的疑点。孙玉婷家里两千多万的钻石、办公室当场被摘下的两千五百万元高价手表及若干价值不菲的古玩字画在办案人员搜查后不翼而飞,扣押清单却完全不予记录。本辩护人多次要求调取相关执法记录仪视频,却被告知“录像不存在”或“已被覆盖”。

“录像不完整和被覆盖,导致无法排除取证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合理怀疑。”本辩护人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所谓的‘服务器拷贝遗漏’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不是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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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力量悬殊的对决中,一众辩护人展现了非凡的法律智慧与勇气,大家不仅熟稔地引用法律法规,还敏锐地抓住公诉人逻辑中的矛盾。“公诉人说要求调取指居期间的生活录像没有法律依据,”徐昕律师提高声调,“但法院已经做出了调取证据的决定书!你们是在说法院的决定没有依据吗?”他指出,法院决定调取证据后,检察机关有义务在三日内移交,而目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在质证环节,陈斌律师直指核心:“公诉人声称已会同刑事执行部门查看过录像,那么请明确回答:两名被告人共计六个多月的录像,你们是如何做到一个月就看完的,多少人力不眠不休的看吗?你们是在哪里查看的?录像现在在哪里?如果录像已在检察院控制下,为什么拒不提交给法庭?”

这些问题像一记记重锤,敲打在每一个在场者的心上。庭审记录见证了本辩护人作为律师的执业坚持与奋战:“我们不仅要排除已经启动的44份录像对应的供述笔录,还要排除所有未提供录像的笔录!非法取证的所得绝不能作为证据,程序正义必须要实现!”

在排非辩护的最后阶段,本辩护人的情绪变得深沉而坚定:“被调查对象不可以调查自己”。孙玉婷本分做生意,将好产品以好价格带给大家,而趋利性执法的宿迁办案人员,涉嫌盗窃孙玉婷的合法私人财产,对其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宿迁市公安局自说自话的调查声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请法庭慎重考量,检察机关必须调取指居期间全部同录录音录像以及搜查过程的录音录像材料,如果不调查,希望法庭对违反法庭决定的公诉人进行处理,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办案人员到底有没有盗窃行为。”

这场庭审不仅是一场法律辩论,更是一场关于正义与权力的较量。辩护人用铿锵有力的辩词,向所有人展示了什么叫做“为权利而斗争”。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相的辩证中,我始终坚守着法律人的底线与尊严。

“我不光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我还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辩护人的这番话,或许正是本案最终走向的关键所在。在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背后,隐藏着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被调查对象不可以调查自己”这句话,既是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也是对权力任性的警示。

文章来源:(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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